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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亲子关系纠纷中,事先申请亲子鉴定利于维权
发表时间:2023-03-20 15:18作者:江苏亲子鉴定中心 阅读次数:180

 

  林先生和赵女士于2019年下半年经朋友介绍认识,认识两个月后订婚,并于当年年底举行婚礼。婚后双方养育了孩子。因林先生从事海员工作经常不在家,赵女士带着孩子单独居住。林先生听说妻子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孩子是与他人所生,林先生非常气愤与无助与妻子大吵了一架,赵女士于是离开林先生回到娘家,双方分居生活。
 
  
 
  林先生带着孩子去申请亲子鉴定,结果得知孩子非林先生亲生。林先生一气之下便将赵女士告上法庭,认为赵女士结婚是为骗取财物,请求判决:1、准予双方离婚;2、孩子归赵女士抚养,抚养费由被告自行承担;3、赵女士返还彩礼及抚养费;4、赵女士支付精神抚慰金。赵女士辩称,同意与原告离婚。但是孩子并非与他人所生,同意儿子由找女士抚养,但林先生应承担抚养费。主张返还抚养费及赔偿精神抚慰金没有法律依据。双方已结婚并生活多年,彩礼已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开支,要求返还彩礼并无依据。
  
  法院审理认为,林先生自行申请与孩子亲子鉴定,经鉴定,得出排除孩子为林先生生物学父亲的结论。提供的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检测意见,鉴定程序合法。被告虽对该鉴定有异议,曾提出重新鉴定申请,但后又拒绝鉴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推定孩子非林先生亲生。
 
  
 
  最后认定,林先生并无抚养义务,孩子应由赵女士抚养,抚养费自行承担。至于林先生抚养孩子而支出的费用,因林先生并无抚养义务,其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违背真实意志而支付的抚养费用,可予酌情返还。存款明细及找女士庭审陈述可以证实双方生活费用及孩子的抚养费用均由赵女士负担。法院判决准予林先生与被告赵女士离婚;被告非婚生孩子由被告赵女士负责抚养,抚养费由其自行承担。被告雷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返还原告因抚养孩子而支出的抚养费18600元。被告赵女士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赔偿原告林先生 精神抚慰金15000元。
  
  在过往婚姻纠纷中,否认亲子关系的主张,举证会很难。所以如果提出主张的一方与子女一起生活的,可以事先向鉴定机构申请鉴定,该单方面的鉴定虽然欠缺证据的形式要件,但是可以认定是一方提供了必要的证据,在此情形下另一方需要配合司法鉴定或提出反证,否则法院就可以推定主张成立。正常情况下,对于确认了存在亲子关系的,对于未成年子女要履行抚养义务。如果否认了亲子关系的,这种情况下提出主张的一方与子女之间已经不存在抚养义务,对于抚养期间的抚养费还可以要求另一方适当返还,另外如果是配偶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所生子女的,还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当然了如果双方未登记结婚或者婚前女方怀孕,婚后结婚的,这些情况不能再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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