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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子鉴定,除了能证明你爸是你爸,还有这些用
发表时间:2018-03-02 16:22作者:江苏亲子鉴定中心 阅读次数:163

 

  还记得多年前那部火遍全国的经典电影——《九品芝麻官》吗?还记得里面有一个“滴血认亲”的场景吗?
  
  不仅《九品芝麻官》里有,口碑爆棚的《甄嬛传》里也有类似的场景。
  
  “滴血认亲”其实说的是同血型相融,亲子之间,同型血的概率的确要比非亲子之间大一些,但假设一个小孩跟一群成年人合血,只要你肯滴,爸爸是无穷无尽的……所以说,“滴血认亲”不过是古人在当时医疗科技条件下的一种参考而已,缺乏科学依据。
  
  亲子鉴定的过去和未来
  
  人类社会发展以来,人类自身一向关注直系血亲关系。最早期,国外法律往往以母亲分娩孩子的事实,从而遵循罗马法“母亲恒定”的原则来确认母亲的身份,但对父亲与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则模棱两可无法准确的确认。中国古代的所谓“滴血认亲”等方法,因缺乏科学依据而无法真正确认亲子关系。
  
  到十九世纪末期,人类开始依据“孟德尔遗传定律”,即通过血型的检测比对来确认亲子关系。它的优点是如果血型检测比对无遗传关系,则可否定亲子关系。它的缺点是如果存在遗传关系,但也并不能完全确认亲子关系。
  
  又到20世纪70年代,人类又发现人类白细胞抗原(HLA)可以用作亲子鉴定,但准确率最高也只能达到80%,无法完全确认或者否定亲子关系。
  
  当前,随着医学、生物学和遗传学等科学技术的发展,采用的亲子关系鉴定方法是DNA(脱氧核糖核酸)分型鉴定,其肯定或否定亲子关系的准确率都可达到99.99%。全世界已经有120多个国家和地区采用了该项技术鉴定作为判案的重要依据。因此,人民法院也已将该项技术鉴定的结论作为判断亲子关系是否存在的重要证据。
  
  世界上,狗血的事情总是那么多,“孩子是你的,你要负责任”、“孩子不是你的,你不能来看”、“孩子不是我的,你要赔偿我”……
  
  那么,现实中,遇到需要亲子鉴定的情况,法律上又是怎么规定的?
  
  如果此时女方提供了男方无生育能力的证明,比如女方怀孕前男方精液中一直无精子的医院病历和化验单等,而男方又拿不出当时自己有生育能力的证据,但又拒绝做亲子鉴定。法院该怎么判?
  
  有人说这很简单,只要强制男方做一个亲子鉴定就可以。但是我国并没有象有些国家那样有强制鉴定的法律规定。按照以往这样的离婚纠纷案件中的子女抚养问题,人民法院就很难下判。
  
  好在,最高人民法院在2011年8月9日作出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其中第二条第一款对拒绝做亲子鉴定的处理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的依法的主张成立。”
  
  人民法院采用这种间接强制的推定方法,就可以判决支持女方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的主张成立。即孩子归女方抚养,男方无探望权,当然也不需支付抚养费。
  
  孩子不是我的
  
  我帮你养孩子
  
  你要赔偿我
  
  “既然孩子不是我生的,我那么多年帮你养孩子,你要还我自孩子出生后的抚养费。”一位离婚案件中的男方向女方提出了以上诉请。这往往是否定男方亲子关系案件中男方必定要提出的要求。
  
  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高法民一(2016)2号《关于审理婚姻家庭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十七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育的子女,经确认与男方不存在亲子关系,男方请求女方返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支出的抚养费”,能否予以支持?抚养费返还数额如何确定?
  
  原则上男方对非亲生子女无法定扶养义务,其请求返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一般可予以支持。
  
  在确定抚养费返还数额时,男方应对抚养费支出情况进行举证。确实无法举证证明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规定,根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的经济收入、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和离婚时共同财产分割等情况酌情确定。”
  
  据此,男方诉请女方返还男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抚养费,可以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孩子就是你的
  
  你要给抚养费
  
  有一女子因抚养自己的非婚生子造成生活困难,向非婚生子的父亲催要儿子的抚养费,但男方矢口否认这个儿子是他的,拒不支付抚养费。无奈之下,该女子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人民法院确认男方是儿子的亲生父亲,并支付儿子的抚养费。
  
  在法庭上,该女子向人民法院举证了用以证明与男方生育儿子的一些有效证明,如双方的同居证明、医院出生医学证明上男方的签字、儿子与男方同姓、短信和微信中男方称呼儿子的记录等。而男方既拿不出儿子不是他生的证明材料,又坚持不肯做亲子鉴定。双方僵持不下。
  
  最终,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中第二条第二款对拒绝做亲子鉴定的处理规定:“当事人一方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了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判决支持了该女子的诉讼请求,即男方与该儿子的亲子关系成立,男方应支付相应的抚养费。
  
  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作亲子鉴定委托的批复意见,“鉴于亲子鉴定关系到夫妻双方、子女和他人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因此,对要求做亲子鉴定的案件,应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增进团结和防止矛盾激化出发,区别情况,慎重对待。对于双方当事人同意作亲子鉴定的,一般应予准许;一方当事人要求作亲子鉴定的,或者子女已超过三周岁的,应视具体情况,从严掌握,对其中必须作亲子鉴定的,也要做好当事人及其有关人员的思想工作。”
  
  亲子鉴定始终是一把双刃剑,既能准确的确认或否定直系血亲关系,但处理不当又会伤到自己和孩子,所以当事人要慎重而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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