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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提供相反证据又拒绝亲子鉴定的情况下,认定存在亲子关系
发表时间:2023-01-13 16:40作者:江苏亲子鉴定中心 阅读次数:91

 

  唐先生和招女士于2021年确认恋爱关系,2022年生育一子,双方在孕期也曾一同前往某鉴定机构对胎儿进行基因检测,检测结果也支持双方为该胎儿的生物学父母亲。孩子出生后,当唐先生一家正在开心地迎接新生命的到来以及规划婚事时,招女士的态度却从认可唐先生的父亲身份变成了阻碍唐先生来探望孩子。至此,唐先生一家毫无头绪,多次去到招女士家中想要询问原因却屡屡被拒。无奈之下,唐先生为了维护自己作为父亲相关的法定权利,将招女士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过程中,在唐先生拿出基因检测报告以及其他多份证据证明其与招女士之子存在亲子关系时,招女士均不予认可。无奈之下,唐先生向法庭提出亲子鉴定申请,但招女士却不同意亲子鉴定。法院为了维护唐先生和孩子的合法利益,积极组织唐先生和招女士进行多次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了以下协议 :
  
  1.确认唐先生与招女士之子存在亲子关系;
  
  2.唐先生在不影响孩子生活、学习的前提下,可以每月探望两次,招女士应予协助。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以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父或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证明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主张成立。
  
  唐先生与招女士在怀孕期间曾就腹中胎儿进行过基因检测,且该检测报告确认双方为该胎儿的生物学父母亲。同时唐先生还提供多份聊天记录,皆显示招女士曾认可唐先生系孩子父亲的身份。多份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明唐先生与招女士之子存在亲子关系,在招女士没有提供相反证据又拒绝亲子鉴定的情况下,法院可以认定唐先生与招女士之子存在亲子关系。
  
  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分居两地而消除,孩子的健康成长离不开父母双方共同的抚育和陪伴;探望权是一种法定权利,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行使探望权有利益孩子的身心健康。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经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因此,双方经协商,唐先生每月探望孩子两次,招女士应予以协助。
  
  孩子是父母的希望,家庭的未来,健康成长的前提是父母双方给予的爱与陪伴而不是父或母一方自私的占有式陪伴。孩子是父母共同孕育的结晶,随着时间的推移会有自己的思维,也会有自己的判断,三观的形成离不开父母的正确引导和陪伴,父亲与母亲皆是孩子人生路上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不可因一己私欲影响孩子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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