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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不愿做亲子鉴定,可以强制进行吗?
发表时间:2021-01-19 15:13作者:江苏亲子鉴定中心 阅读次数:59

 

  非婚生子的权益保护,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目前社会上存在有这么一些弱势群体,得不到法律的及时保护。但在许多情况下,由于被告不配合做亲子鉴定,使得他们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的保护。在确认亲子关系的诉讼中,亲子鉴定能否强制,可否直接推定对拒绝鉴定一方不利的事实成立。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认为,亲子鉴定因涉及身份关系,原则上应当以双方自愿为原则。但是如果非以及与其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有相当证据证明被告为其生父或生母,且非婚生子女本人尚未成年,亟须抚养和教育的,如果被告不能提供足以推翻亲子关系的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应当推定其亲子关系成立.
 
  
 
  亲子鉴定的原则有哪些
  
  1、亲子鉴定应当以双方自愿为原则。
  
  亲子鉴定既涉及人与人之间亲情关系的变化,又关系到婚姻的稳定。因此,对要求做亲子关系鉴定的案件,应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增进团结和防止矛盾激化出发,区别情况,慎重对待。对双方自愿要求做亲子鉴定的,依法应予支持。
  
  2、申请亲子鉴定的一方应当完成相当的证明义务。
  
  亲子鉴定关系到夫妻双方、子女和他人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因此,在一方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案件中,提出亲子鉴定主张的一方应当承担与其主张相适应的证明责任。只有申请人完成了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足以使法官产生内心确信的基础上,才能够请求进行亲子鉴定。
  
  3、举证妨碍的认定条件应当从严掌握。
  
  如果被申请人拒绝做亲子鉴定,导致亲子关系无法确认的,应当推定对其不利的事实成立,但应当严格掌握以下条件:首先,提出的一方应当是亟待抚养和教育的非婚生子女或与非婚生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其次,提出申请的一方已经完成了与其请求相当的证明责任;再次,被申请人提不出足以推翻亲子关系存在的证据;最后,被申请人拒绝做亲子鉴定。只有同时具备上述条件,才能推定对其不利的事实成立。
  
  4、人民法院对亲子鉴定中涉及举证妨碍的案件应该从保护妇女儿童利益,维护家庭和谐稳定等原则出发区别对待。
  
  鉴于亲子鉴定中的情况异常复杂,目前尚难以确立统一的标准。各地法院在积极探索、慎重处理的基础上可以进一步积累经验,待时机成熟时,再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统一的司法解释。
 
  
 
  鉴定流程及样本采集
  
  1、可以先打电话到鉴定中心进行咨询,然后进行申请。
  
  2、采样。所有人体有细胞核的细胞都可以用来进行DNA鉴定,可以进行DNA检测的通常可以是口腔试子、血痕、带毛囊的毛发等,成年男人还可以是精斑等。
  
  司法亲子鉴定必须现场采集样本,要提供能证明自身身份的有效证件以及相关机构出具的委托书,并且现场要拍照录视频留证。
  
  3、支付费用。
  
  4、从收到样本的第二个工作日开始计算,在七个工作日内可以得出结果,遇休息日时间顺延。
  
  5、结果反馈。由委托人领取检测报告或鉴定机构工作人员邮寄报告给委托人。
  
  司法部门鉴定要保证:鉴定行为主体合理合法,鉴定原材料合理合法,鉴定程序流程合理合法,鉴定流程合理合法,鉴定方式 、规范合理合法。司法部门鉴定务必由有关机构(公安部门、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出示委任书,历经一系列司法部门公正程序流程所进行的鉴定,才叫司法部门鉴定,并只做为法院直接证据应用,鉴定依据务必接纳法院质证方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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