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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亲子鉴定,法院判决承担败诉的责任有什么呢?
发表时间:2020-09-04 16:07作者:江苏亲子鉴定中心 阅读次数:199

 

  法院受理的否认婚生子女或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的纠纷越来越多,亲子关系涉及到抚养费、遗产分割、继承等问题,因此确认是否是亲子关系是婚姻家庭生活中很重要的一个事项。那么拒绝亲子鉴定,法院判决承担败诉的责任有什么呢?
 
  
 
  网友咨询:
  
  拒绝亲子鉴定,法院判决承担败诉的责任有什么呢?
  
  解答:
  
  被告在法院限定的期限内拒绝进行亲子鉴定,故该子女应视为不是原、被告的婚生子女,该子女应由被告自行抚养。在离婚纠纷的起因上,被告存在过错,应给予原告一定的补偿,数额由法院酌定。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
  
  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权威解析:
  
  亲子关系诉讼属于身份关系诉讼,主要包括婚生子女否认之诉和非婚生子女确认之诉,即否认法律上的亲子关系或承认事实上的亲子关系。现代生物医学技术的发展,使得DNA鉴定技术被广泛用于子女与父母尤其是与父亲的血缘关系的证明。亲子鉴定技术简便易行,准确率较高,在诉讼中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亲子关系的确认关涉家庭的和谐稳定,涉及当事人的基本人权,尤其对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保护至关重要。因此,法院在亲子关系诉讼中应始终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权置于司法保护的首位。
  
  亲子鉴定既涉及人与人之间亲情关系的变化,又关系到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对要求做亲子鉴定的案件,应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防止矛盾激化的角度出发,慎重对待。因此,在一方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案件中,提出做亲子鉴定主张的一方应当承担与其主张相适应的证明责任,在提供足以让法官内心确信的基础上,如果被申请人拒绝做亲子鉴定,导致亲子关系无法确认的,应当推定对被申请人不利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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