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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亲子鉴定时应注意的原则有哪些,是什么?
发表时间:2020-06-11 10:10作者:江苏亲子鉴定中心 阅读次数:67

 

  我国自古以来就重视血缘关系,特别是亲子关系。现代科技的发展,推动了亲子鉴定技术的发展,这一技术的逐步成熟,也使它被运用的越来越频繁。司法实践中关于亲子鉴定的适用与认可具有一定的行业标准。那么涉及亲子鉴定时应注意的原则有哪些,是什么?
  
  有南京的网友咨询到:
  
  涉及亲子鉴定时应注意的原则有哪些,是什么?
 
  
 
  江苏司法亲子鉴定中心法医解答:
  
  涉及亲子鉴定时应注意的原则:一是当事人主动申请。二是当事人自愿。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人民法院依据司法程序,委托有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作出的亲子鉴定报告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江苏司法亲子鉴定中心法医解析:
  
  亲子鉴定按照鉴定目的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办理移民。2、子女户口登记。3、财产继承纠纷。4、怀疑孩子被调换。5、超生子女的血缘鉴定。6、非婚子女的血缘鉴定。7、失散子女的血缘鉴定。8、男子想证实孩子是否亲生。9、被领养的孩子寻找亲生父母。10、帮助寻找失散的家庭的成员。11、鉴别双胞胎是否来自同一父亲。12、帮助妇女从孩子生父处获得子女抚养费用。13、帮助父母亲取得亲生子女的监护权和探视权。14、试管婴儿的血缘鉴定,鉴别经体外授精获得的试管婴儿有无实验室的差错。
  
  需要注意的是:
  
  第一,提起婚生子女否认之诉的权利人只能是夫或妻。本着法律上的亲子关系原则应以真实血缘关系为基础,同时兼顾亲子关系的安定性,应将否认权人限制在较小的范围内。
  
  第二,由于兄弟姐妹之间鉴定的准确率在60%~80%,还不能达到准确认定的程度,故不能适用本条司法解释的推定原则。
  
  第三,一方私自带子女去做亲子鉴定,并没有提供其他证据相印证,诉讼中对方拒绝做亲子鉴定的,因无法确定一方私自鉴定的采样是否真实,法院不宜适用本条的推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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